管理人员加班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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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管理人员加班工资的规定是管理人员是有加班工资的。在我国的劳动者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中,管理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当然要比普通员工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大一些,但是,这也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可以所谓管理者的身份不给当事人支付加班费了。
管理人员加班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一、管理人员加班工资的规定是什么?

管理人员只要有加班的情形就会有加班工资,只要是属于合法的劳动者在工作的期间超出了工作的时间那么就可以依法的主张加班的工工资;同样也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要求加班费

管理人员加班当然也有加班费,不论什么人员,只要被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就应该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费。

不论什么人员,单位加班都应当支付加班费。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不给加班费怎么维权?

如果节日期间加班却没有拿到加班费,应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在提出维权主张时,要注意收集加班证据。如果拿不到加班费,劳动者可以通过两种途径维权:

第一,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由其进行查处。

第二,因支付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加点费用及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员也是属于合法的劳动者也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样也可以享受到所有的待遇,只要有其它的福利,以及加班费管理人员同样也可以得到,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的支付,那么就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径来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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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班系数=1.5;
  
(2)、加班系数=2;
  
(3)、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系数=3。
  
(4)、正常工作日小时加班基数(岗位工资/月标准工作小时×1.5)最高标准为16元/小时,最低标准为5元/小时,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小时加班基数以此类推。
  
3、加班费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财务部进行统一发放,加班部门需将加班费领取签名表反馈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实行轮班制员工加班补贴的补充规定
  
1、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日的员工,不享受加班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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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轮班制的部门每周将轮班表报生产质量部备案和人力资源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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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司加班值班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加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综合管理部为员工加班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加班原则
(一)公司所有员工原则上实行5天工作制;
(二)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
(三)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的;
(四)公司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安排加班的;
(五)公司利用业余时间组织的学习、培训、开会、出差等不记作加班;
(六)因本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而导致超时或利用周末加班的不计作加班;
(七)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第四条 加班审批程序
1.部门负责人以下员工加班由部门负责人申请、分管领导审批;
2.部门负责人以上(含部门负责人、部门经理)员工加班由分管领导申请、总经理审批;
3.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加班由综合管理部按实记录,适时申请调休,调休由总经理审批;
4.每季度末,各部门负责人应填报本季度《员工加班、调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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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表》,经分管理领导审核后报送综合管理部汇总。
5. 工程管理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的月度值班表可作为加班依据。
第五条 加班工资的计算
1.双休日加班为平时工资的2倍。
加班工资= 个人月工资?2
1.75×2倍×加班时间
2.法定节日加班为平时工资的3倍。
加班工资= 个人月工资?2
1.75×3倍×加班时间
3.加班工资的支付。
每季度按累计加班天数扣减调休后,70%的加班时间按实核发加班工资,其中公休日加班工资的核算办法核发加班工资(即200%)。剩余30%的加班时间由综合管理部累计计入《员工加班累计表》。
4.工程管理部员工享受加班工资;公司其他员工加班由综合管理部据实记录,作为员工调休依据。
第七条 调休
1.加班员工可不领取加班费以调休代替;
2.凡调休的员工均应填写申请,并经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分管领导同意。
3.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工作节点进度、气候变化等情况及时安排加班员工进行调休,由综合管理部每季度对员工调休情况进行梳理。
4.一个通宵夜班应安排1天调休,其余每加班1天安排1天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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