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通常需要的证据手续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规则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规则,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主管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能够尝试与公司主管主管对话,然后录音,并将主管的姓名在录音手续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手续的真实性;
6,劳动者能够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工作。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手续(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掉和辞工、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训练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赔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