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质量纠纷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在实践中,是适用《民法通则》一年的规定,还是适用《产品质量法》两年的规定?这需要从法律冲突解决办法来解决。从侵权的角度看,《民法通则》是一般法,《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法律冲突适用的基本原则。从两部法律颁布的时间上看,《民法通则》颁布于1986年,《产品质量法》颁布于1993年,《产品质量法》是新法,《民法通则》是旧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法理原则,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也应为2年,而不应适用一年的规定。故:
时效和争议的解决
1、时效
(1)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2)赔偿请求权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