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单位想调动你的工作,你不同意,
未能就变动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达成协议。
【3】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三项,第47条,
(单位没有缴社会保险,根据第38条也可以)
单位应该给你经济补偿,每满一年,给你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你工作两年终止合同赔偿你两个月的工资。
【4】你可以提出让单位为你补交社会保险。
【5】你和单位协商解决这些问题。
【6】单位如果不同意,你可以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