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上班可以不支付工资报酬。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应当复工。本人不服可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再次鉴定。在再次鉴定期间,需要继续治疗的,提交治疗工伤医疗机构书面证明,按不低于病假工资支付生活费;没有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的,不予支付工资生活费,并书面通知限期复工,逾期不复工的可按旷工处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第三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见附件),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第六条 所受伤害未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第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