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与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之分,即广义和狭义之分。生物学上的亲属,即广义的亲属,是指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不包括拟制血亲,它上下各代延续无穷、范围很广。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即狭义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其权利义务的亲属,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其范围不可能无限扩张,故其在血缘上的范围较之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属要窄。但法律意义上的亲属还包括因收养、再婚而形成的拟制亲属。
一、婚姻法对亲属的规定
1、结婚禁止性规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由此可见,直系亲属不论相隔多少代,都不得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不得结婚,即叔侄、甥舅、甥姨、姑侄、姊妹以及共(外)祖父的堂表姊妹之间不得结婚。
2、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亲子之间的权利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隔代直系血亲之间的权利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5、旁系血亲之间的权利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6、拟制血亲的相关规定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二、继承法对亲属的规定
1、法定继承的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法定继承规则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拟制血亲的继承权利
继承法所称子女,除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外,还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称父母,除生父母外,还包括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5、姻亲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民法通则对亲属的规定
1、近亲属的范围
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监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3、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的问题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四、侵权责任法对亲属的规定
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侵权案件中,被害人有被扶养人的,侵权人应当支付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五、刑事诉讼法对亲属的规定
1、近亲属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上所称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近亲属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担任其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即委托律师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被害人的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证人的近亲属有权获得司法机关的人身保护。
被刑事拘留人,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侦查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侦查机关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近亲属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近亲属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作证豁免,即不得强制要求他们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