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下内容供参考:
1、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2、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