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赔偿金的支付标准是经济补偿的两倍,是不是说赔偿金的计算就是在原有经济补偿的标准上的二倍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要分段计算,而计算赔偿金则然,计算赔偿金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执行,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分段计算的规定执行。举例说明,如果某国有企业在2008年12月违法终止一名已在本企业工作6年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该企业应支付的赔偿金是2个月的该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该企业合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以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为1个月的劳动者平均工资。但对于支付赔偿金则不能只赔偿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赔偿金,而是还要加上劳动合同实行前5年工作年限的赔偿金,即劳动者将得到赔偿金为6个月的该劳动者工资的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