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离职补偿金的计算取决于员工离职前的工资收水平以及在
公司工作的年限,因此计算的结果与员工劳动合同中未履行完毕的期
限长短没有关联关系。有固定期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唯一
区别在于该劳动合同是否会在特定的约定时间到期终止。因而,就已
经履行的合同期限,有固定期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不存在差
异,因此可以认定员工可以获得的离职补偿金与劳动合同的种类没有
关联。
第二,关于《劳动合同法》对于离职补偿金的封顶规定,我们认
为不能一概而论,问题的关键在于封顶限额的规定并非适用于所有员
工。新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
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因此,我们可以确认新法对于补偿金的
封顶限额只适用于月工资相对比较高的员工。如果您的离职前十二个
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么您的
实际平均工资就作为补偿金计算基数,而且您的服务年限不受十二年
的上限限制。
第三,关于您的劳动合同跨越2008年1月1日而持续有效履行至20
11年,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您在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应该
以2008年1月1日作为分界点分别依照现行法律和《劳动合同法》分为
两段来计算。就上海而言,所谓的现行法律和《劳动合同法》在离职
补偿金方面的规定差异主要体现三个方面:1、上海的现行法律规定
对于高收入员工的离职补偿金没有封顶规定;2.当员工离职时其整体
服务年限扣除整年后的剩余月份不满六个月时,依上海的现行法律规
定企业不用对该等月数的服务时间支付离职补偿金,而新法规定企业
这种情况须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3、如果雇佣
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直至约定的终止时间,依据现行规定,企业无须向
员工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法》施行后,除非企业以同等或更高
的聘用条件提出与员工续约而被员工拒绝外,其余情况劳动合同即便
到期终止企业也需向员工支付补偿金。
前述三点是对于《劳动合同法》关于员工离职补偿金的解读,但
不排除劳动部以及各个地方对于这一问题还有进一步的补充立法或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