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是以这样一项原则为基础的:若有任何土地被建设占用,那么所在地人民政府便须在同一地区,通过土壤质量和面积等指标的综合考量,补充划入相应数量和质量的耕地。
占用此用地的相关企业或单位有责任去展开开垦行动,使其新开发或者改良出的耕地,能够与被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匹配;如果他们无法实现这一点,则必须依法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用,而这笔款项将被专门用来开发新的耕地资源。
因此而言,无疑成为了占用耕地的相关各方的法律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