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吉林省提供的产假时间长达158天。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女性在分娩后享有98天的产期休息,这段期间可以提前安排15天进行修整。
此外,吉林地区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设了60天,使得妇女在享受原有产假的同时额外得到这60天的福利,总计高达158天之久。
对于怀孕不满四个月就流产的女性同胞,同样能享受到15天的产假待遇;而对于怀孕满四个月才流产的女性,则可享受更长的42天产假福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