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商品房出卖人未能按约履行办理房产证书之义务,则需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房产证书的颁发过程中,如出现逾期未予办理的情况,应被视为实质性的违法违约行为,其必须承担起由此产生的严重后果及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