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仅凭纯属借贷行为产生的债务拖欠,并不足以触发被纳入“黑名单”这一程序。
然而,当债权人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追索欠款时,只有经过法院批准,才能正式启动对背约者身份与信誉评价的不良记录操作。
换言之,只有在原告依法提起诉讼并坚持要求偿还债务后,仍然拒不履行相应付款义务的被告方才可能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之中。
在此过程中,若相关方逾期达到或超过三个月之久,商业银行才有权申请法院启动相关法律程序。
法院则有权决定是否判定个人强制执行;
若被告方仍拒绝执行该判决,法院便有权利将其功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行列。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在法院裁决之后,相关人员积极履行了全部或部分还款义务,即可避免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身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