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员工在患病期间,所在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处理与该员工的关系,包括是否选择辞退。
在劳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只要满足了若干法律设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也就是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便有权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作关系。
然而,对于那些正处于治疗阶段、暂时无法进行正常工作的员工来说,尤其是在法定医疗期之内,除非员工本人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明确列举的法定过错行为,否则在此情况下任何企业都无权解雇他们。
若医疗期结束后,员工依然无法胜任原先的工作职责,亦或是无法接受所在企业为其另行安排的职位,那么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企业应该提前30日向员工发出正式书面通知,或者另外支付一个整月的工资作为替代措施,以使劳资双方能够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
同时,企业在实施此类程序时,还应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参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每名受影响的员工支付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年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基准,不足半年的则以半年计,已满半年未足一年的同样按照整年计算,以此来弥补此种情况对员工所带来的职业影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