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经历了诉前程序之后,倘若由法律设定的相应机构与相关团体未能提起公益性的民事诉讼,同时,由于社会公共利益还处在被侵犯的状况中,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提出此类诉讼进行干预;
其次,假如政府中的某些部门拒绝改正其违法行为或者未能履行其法定义务,使得国家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继续遭受侵害,检察机关同样会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对于上述两种类型的公益诉讼,无论哪一种都必须符合以下严格的启动条件:
首先,明确的诉讼对象,即清晰地确定该案件中将要面对的被告方是谁;
其次,具体的诉讼要求,即是要明确说明所期望得到的确切赔偿要求;
再次,初步的证据证明社会公众人士的实际利益已经遭受了损失,这就是所谓的“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最后,需要确保该案所涉及的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能够接受并处理的民事问题范畴,并且该法院具有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
并且,我们应当注意到,虽然公益诉讼允许通过合作解决纠纷,但是,这类解决方案的具体内容也应该对外公开,以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