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营业执照长期未予注销,其后果之一便是列入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黑名单中。
若该企业在一段时间内未及时进行年度审核工作,工商局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吊销该企业的经营许可证,且对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等人员进行非正常状态下的标注,使其归入黑色名单管理范畴。
在接下来的三年内,当事人将无法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职务。
此外,被吊销营业资格或个体从业者将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之中,也就是说在接下来的三年里,他们无法以自身名义再次注册新的公司。
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也会因此而受到负面影响,维持七年之久且还需要面临相应的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印。
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