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参考学术界定,国有控股企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国企”,而是与之有所区分。
2.所谓国有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在公司全部资本中所占份额较高且受国家直接控制的企业,具体形式包含了绝对控股及相对控股两种形态。
3.社会大众口中的“国企”,在国际通行定义中仅涵盖由一国中央或联邦政府全资或参控的企业个体。
4.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即国家资本在公司总资本中占据超过半数以上的比重;而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则是国家股权已达不到控股地位,但其在公司内部仍相对突出的企业类型(相对控股),或者尽管股权未过半,但依照相关约定,国家享有实质操控权的公司(协议控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64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