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告未递交辩护陈述书,则视作对原告提出陈述内容毫无异议,然而此状况并不妨碍法院作出公正且合理的判决。
因此,民事诉讼法为被告赋予了自主选择是否提交辩护陈述书的权益,该项权益被告即便尚未行使亦不会带来任何负面影响;反之,若被告提交的证据确凿无误并且程序合法,那么相较之下、其诉求便很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与认可,而且被告应该在规定的举证期间内将相关证据呈报给法院。
若需向法院申请取证,被告必须于举证期限截止前提前七天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