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国务院各部委或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您对此持有异议,您应向实施此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各部委或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您对上述申请产生的复议结果表示不满,您有权利选择向普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您还可以向国务院递交申请,请求国务院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裁断并作出最终的裁定。
2.第二条规定是,如任何公民、法人或是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他们早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那么首先他们应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然而,如果他们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仍感不服,他们则有资格采取进一步行动,即向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第三条规定指出,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方面产生争议时,他们有责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所有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适当的担保,之后才能根据法律法规向上级领导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指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