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冻结往往出现在审判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和执行阶段,这是法院指令对被告或被执行人财权进行限制的一个方式。
在原告败诉且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其申请冻结对方财产的程序便失效,法院亦有权解封此资产。
若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已偿还欠款或是达成和解协议,则无需继续进行冻结,法院也会按规定行事予以解封。
最后,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偿付义务,法院将依法从冻结资产中扣除并交付申请执行人。
当法院决定解冻相关账户时,需由执行人员向银行提供法院开具的保全裁定书及协助冻结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