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原告被上诉人还要答辩吗

3.1w浏览 匿名 2024-03-21 辽宁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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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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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被上诉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行使答辩权。
    然而,答辩始终是被上诉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其具体行使与否完全取决于被上诉人的意愿和选择。
    值得强调的是,若被上诉人未积极主张答辩权,并不意味着对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判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根据相关司法规定,法院在经过严谨公正的审查之后,如确认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晰确凿,且所援引的法律适用准确无误,则会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方的请求,予以维护原判决的效力。
    反之,倘若发现原判决存在错误,可能表现为: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基础不牢固、缺乏充足有效的证据支撑等情况,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或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之后,依法予以改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全文
    7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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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诉原告答辩状如何书写?
被告上诉原告答辩状的书写是应当包括:答辩人的基本信息、答辩的具体明确的理由以及案件的事实等。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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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分别代表了同一个人物在不同环节所呈现出的不同身份和称谓。
从刑事侦查到检察机关提出公诉为止,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会统称为犯罪嫌疑人;
而自检察院向法院提交起诉书的那一刻起,即检察院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上,该人物便被正式冠以被告人之名,直至法院进行审理期间,仍被称之为被告人。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九十七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籍贯、身份证号码、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告知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告知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应当允许其连贯陈述。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明笔录。
讯问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要认真查核。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驾驶员赔不起,原车主赔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出借之车辆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则需依照相关规定由保险公司在其所设定的最高赔偿额度内进行赔偿;
如超过此限度,则应由实际使用者负责赔偿。
而如果车主在此过程中有过失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当事人亦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条款向车主追究赔偿责任。
此外,由于车辆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者并非同一个人这一特殊条件,当发生交通事故且机动车负全部责任时,保险公司将在机动车法定强制保险责任限度内支付赔偿金。
若赔偿金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则由机动车实际使用者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然而,若机动车所有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若机动车已通过买卖等方式完成转让并交付,但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此时若发生交通事故且机动车负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同样会在机动车法定强制保险责任限度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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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医疗过错案原告怎答辩
法庭上医疗过错按原告进行答辩的话,首先要写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身份信息,然后需要诉说相关的事实以及理由,并且要附上相关的证据,最后再由答辩人进行签字确认。这样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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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房屋继承放弃公正需要原件如何办理
[律师回复] 解析:
为实现对遗留房产继承权益的有效剥夺,需将以下文件提交至公正机关进行相关程序:
包括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文件,户口簿或能够证实其本人与其被继承人存在某种亲属关联性的证据,以及房产所有权证书原件,房屋平面图和地籍图的原始资料,以及一份详尽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在向公正机关递交上述文件后,您还需填写一份公证申请表格,并明确表达出您希望放弃房产继承权的意愿。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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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承认遗嘱被告怎么写答辩状
答辩状的写法都是标题为答辩状,正文写明答辩人的详细信息和案由,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答辩的理由了,原告不承认遗嘱的话,被告就是要列明这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阐述相应的法律依据,结尾是法院和答辩人的名字,并标注答辩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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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普通的发票联复印件并不能被视为有效的原始凭证。
我们所说的“原始凭证”,也常常被称为“单据”,通常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获取或填写制作的,用于详细记录或证实经济业务的发生及完成情况的正式文件凭据。
这种凭证不仅仅是用来记录经济业务的具体发生或完成状况,同时也是明确经济责任分配的关键手段,是会计工作中开展会计核算活动的关键基础数据,也是法律认可的会计资料中最为主要且具有最高法律效率的一类文件。
原始凭证依照其获得渠道的不同,可归为两大类别,即自制原始凭证与外来原始凭证;
而从凭证格式的角度看,可分为通用凭证与专用凭证两种类型;
再根据凭证填写手续和内容的差异,可将其划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以及汇总凭证三大类。
原始凭证必须包含的基本要素包括:
凭证的名称、凭证的填写日期、凭证的填写单位或填写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字或盖章、接收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以及总金额。
除此之外,原始凭证通常还需要注明凭证的附件信息以及凭证的编号。
法律依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
填制凭证的日期;
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凭证单位名称;
经济业务内容;
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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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抵押的作用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抵押权预告登记所蕴含着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如下几点:
首先,预告登记的本质特性在于赋予被登记的请求权以物权效力,这意味着它可以有效地对抗之后出现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符合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
其次,对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性质,我们可以将其视作一种准物权,或者称之为“次抵押权”,尽管这种权利的效力不及抵押、保证、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物权,但是却明显优于债权;
再者,预告登记并未赋予其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仅仅具备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抵押权预告登记的主要目的并非为了直接享有抵押权,而是为了确保未来能够顺利地设立抵押权,也就是说,权利人依据预告登记享有优先设立抵押权的权利,然而在抵押权正式办理登记生效之前,权利人并不能直接行使抵押权,也无法据此主张自己享有抵押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买车商家没有将厂家活动告知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尚未签订购车合同的情况下,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权益的详细步骤包括:
首先,作为当事人,应当积极搜集能够支撑本案的各类证据,涉及但不限于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等。
其次,根据实际情况起草符合规范的起诉状,其中需明确列明原告及被告的相关信息,以及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等关键要素。
再次,在确认了法院的管辖权限之后,将准备好的上述材料递交至当地人民法院,启动诉讼程序。
最后,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并立案后,当事人应按照规定预缴诉讼费用,耐心等待法院安排开庭审理案件。
关于起诉所需的具体资料,以下为您详细列举:
第一,民事起诉状,根据被告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当然,法院会要求提供起诉状的原件。
第二,主要的证据材料,同样需要根据被告的人数确定副本的数量。
第三,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四,如有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需求,则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还需对原件进行查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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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原告怎么答辩?
1、补足应提交的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2、注意与承办法官联系,及时知晓开庭时间。3、不放弃与对方的调解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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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原值和税费关系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1.当我们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基础来计算应缴税额时,其详细的数学公式表达如下: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在这个运算过程中,10%或者30%所代表的,便是房屋折旧率的特定百分比,该数值是根据房产的使用年限及其现有的实际状况而精密制定的;
至于税率部分,则因为地理位置的区别及实际房屋用途性质的多样性,使得各个地区乃至每个实际用房情况下的税率不尽相同,然而通常都保持在约为1.2%的区间范围内。
2.还有另一种计税方式,那就是基于房产租金收入来计算应缴税额,详细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这种方法尤其适合于拥有产权的房屋进行租赁经营活动时,其应缴纳的税额将会按照租金收入和适用的税率进行精准的测算。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计算房产原值的主要目的在于确立应纳税额的核算基准,以便能更准确地计算出应支付的房产税款。
因此,对房产原值进行合理且精确的计算,对于所有的纳税人而言,无疑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环节。
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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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被告口头答辩怎么答辩?
简明扼要,层次清晰的写好事实与理由部分,千万不要让法官看得云里雾里,以免适得其反。最后写明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内容,注意此处要尽可能的写具体明确,以提高可操作性。如果实在没有把握写好,建议请律师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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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三个月后检察院找我是什么原因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决定是否对当事人实施取保候审时,检察院与当事人联系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为了全面了解和核实相关案情或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取保候审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其次,在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不仅需依据警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笔录来判断,还需要通过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更深入地了解并掌握案件的具体情况。
符合取保候审申请条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四种:
第一,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第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公共安全受到威胁;
第三,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第四,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际,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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