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存在合乎情理的原因,比如物管公司未能履行其在合约中所承担的服务义务,或是所提供之服务质量未能达到合同承诺之标准,此时业主可选择暂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且这样做通常并不会带来不良后果。
然而,如果无法证明上述情况的真实性,则无权拒绝缴纳相应费用。
如果业主未能按时足额交付物业管理费用且缺乏合理合法理由,那么便有可能面临被物管公司提起诉讼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