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中的三种权益涵盖了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在此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农村地区的宅基地中,“三权分置”这一政策背后蕴藏着的更深层含义在于,它进一步明确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同时也保留了农家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
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宅基地还是自留地、自留山,它们都是农民集体所有的财富。
然而,尽管宅基地的确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其所有权仍旧归属于国家,而农民则拥有使用权。
至于宅基地能否被继承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回答不了的。
在遇到有关宅基地的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妥善解决:当农户之间因为宅基地的归属出现争议的时候,各方当事人都应该抱着尊重历史、互相礼让的态度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并通过协商来达成共识;倘若协商无果,当事人所在的任意一方或者多方,均有权将此争议提交至当地乡镇(镇政府或是土地管理所等相关机构)进行处理申请;若是这样仍然无法得到处理,农户们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的县政府或国土资源局进行申请;若能够满足相应的条件,他们也可以被指定为受理单位甚至直接进行受理。在这之后,受理单位就会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进行先行调解;如果经过调解仍未能化解矛盾,受理部门将会据此做出处理决定。
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的那一刻起,当事人如若感到不满意,便有权于15日内在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亦可以选择在处理结果公布后的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