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须提前三天启动告知程序。
对于雇主而言,若因工人试用期内无法满足岗位要求而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提前三天向工人发出通知;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讲,工人在试用期内也有权提前三天通知雇主终止劳动关系。
因此,无论是雇主还是工人有意终止合作,均需遵循提前三天这一基本原则。
在试用期结束后,若有证据表明工人未能达到岗位选拔的各项标准,雇主方可实施劳动合同的解除行为。
但如并无充足证据支撑该结论,那么雇主便可能涉及非法解约问题,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外,还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设定的时间应合理合法。
例如,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至一年内的,试用期应控制在一个月以内;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三年之间的,试用期不应超过两个月;对于三年及以上的固定期限以及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