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员工妊娠期遭到企业单方面宣告解约,无疑属于对劳动合约的违规解除。在此情况下,企业有责任按照一定比例向员工支付补偿金,然而,若员工确存有法律规定内的严重过错行为,则不在此列。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所载明的规定,若甲方违反该法之原则而决定解除或终止现有劳动关系时,倘若乙方选择继续维持其劳动合同,那么甲方便必须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然而,在乙方选择不再继续保持劳动合同时或实际状况根本无法再行履行相关合同条款之时,甲方便须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向乙方支付双倍于原本约定补偿金额的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在此处明示,如甲方违反了本法规则对劳动合约进行解除或终止,则需按照同一供货商与供应商之间的商务往来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限额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