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不解除或终止雇佣关系的情况下,患者可享受到如下赔偿待遇:
医疗费用依据医院发票核定;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仍以原本工资福利计算;原工资即为过去12个月份的平均收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与食物津贴按照本地规;如果在离城市较远的地方就医,则需支付实际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生活照顾费用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且必须具备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辅助医疗器械费用同样经过鉴定委员会确认后才可购买;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也需付费;一次性伤残补偿金视具体伤残级别而定。
如伤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须继续维持就业关系,按月取得伤残津贴。
对于五到十级的伤残者,用人单位可为其提供适当工作(若无法安排,则发放伤残津贴)。
若决定接触或结束劳资关系,患者可获得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数额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