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要是咱们老板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咱们咱们干活时需要的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您别着急。
您有权在这个时候向老板提出您的想法和要求。
(二)还有,如果老板没能及时、足额地给我们发工资,那咱们也得重视起来。
这不仅是对我们付出的也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的重要表现。
(三)如果老板没把我们应该享有的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到位的话,我们同样有权利提出我们的需求并要求解决问题。
毕竟,谁都不能让自己的生活没有保障。
(四)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如果老板制定的规章制度违法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伤害到我们作为劳动者的权益,那么我们必须要严肃对待,积极寻求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法,不能就这么让自己被欺负。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下情况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话,我们同样有权行使我们的权利:
(1)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劳动合同;
(2)试用期期间发生变化或变更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履行;
(4)用人单位设立正式员工而不履行义务等。
我们绝对不能掉以轻心。
(六)除上面提到的之外,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了当遇到了以下特殊情况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发现用人单位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2)因为个人原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3)用人单位报销专业技能提升培训费用后未履行承诺;等等。
别忘了,我们每一位劳动者都是权益的捍卫者。
对于那些使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来强迫劳动者劳动,以及用人单位错误指挥、强迫员工从事险境作业,足以危害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我们有权立即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老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