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借贷关系中,若债务凭证(即借条)已经超过过了二十年,尽管已超出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不再享有胜诉的权利,然而它依然具备法律效力并仍然能够证明实际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债务人仍有义务偿还其所拖欠的款项。
在此情况下,即使经过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也无法实现追偿债务的目的。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双方当事人可考虑通过私下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拖欠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