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特定岗位持续服务了六年时间后,遭遇到解雇现象,关于经济赔偿的标准,主要需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七条。
依据该项条款的具体规定,经济赔偿金是以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长为基础来进行计算的,原则上是每满一年就给予相应月工资的经济赔偿;对于在公司在职期间工作时间超出六个月但是未到一整年的情况,也同样应该被视为长达一年的工龄;
然而,针对那些工作总时长尚不足六个月者,则应向他们支付半个月的月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
除此之外,假如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已经远远超过了所在用人单位所处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域内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之数,那么这一类员工获得的经济赔偿标准将会被提高至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金额予以支付,不过,即使如此,支付经济赔偿的最长年限依旧不能超过累计十二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