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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配合房产过户怎么办

3.3w浏览 匿名 2024-03-28 广东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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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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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倘若在达成协议离婚之后,在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转移手续过程中若遇到了对方拒绝提供协助的情况,您可以根据已经公证过的离婚协议文书,直接前往当地房管部门进行办理,毋须对方再出面配合。
    此外,签订好的离婚协议是否需要经过公证程序,这完全取决于各方自愿选择。
    但就协议离婚涉及房地产所有权等相关内容时,如结束婚姻关系后必须进行房地产所有权的变更登记,那么通过公证程序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公证后的离婚协议书在对方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时,您可凭借经公证过的文书直接前往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全文
    9 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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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配合过户如何处理?
1、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2、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为了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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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方不配合房产过户怎么办
1、诉讼离婚,一方不配合过户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2、协议离婚,一方不配合过户的,(1)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2)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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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领配偶遗嘱费的死亡的时候有丧葬费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遗属的福利补贴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某位享受遗属补助的人不幸离去后,将自其离世之日起取消其所享有的所有项目的补助权利,即无法继续领取补助金。
另外,如果某位员工或离退休人员在生命结束之际,他的遗属正好满足供养条件,那么这位遗属将被列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畴进行照顾。
然而,对于那些在职工或离退休人员离开世界之时其遗属尚且不符合供养条件,只有在后续的时间中才符合供养要求的情况,他们将不会被纳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内,也无法享受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
同样地,如果某位职工或离退休人员因为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而离世,他的遗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以及民事赔偿方面,如果赔偿金额超过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标准,那么企业将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反之,如果赔偿金额低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标准,企业将会对不足部分进行补充。
法律依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第三条
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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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对方不配合如何过户
1、诉讼离婚,一方不配合过户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2、协议离婚,一方不配合过户的,(1)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2)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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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补偿标准所引发的争议问题,应首先由县级及以上级别的地方政府机构进行协调处理;
若在此过程中未能达成共识,则可交由批准征收该片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最终裁定。
至于涉及补偿费用分配方面的纠纷问题,其本质上归类于民事纠纷范畴,当事人可能包括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体与相关村民群众。
对于此类纠纷,各方当事人均有权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获得公正的解决方案。
而在征收土地信息公开事宜引起的争议中,这类矛盾基本上都可以被认定为行政争议,故当事人可以考虑通过提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等途径来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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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开公司股份怎么分配最好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夫妻间的企业股权共享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股东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相关法规,此类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首先,若夫妻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决定将其各自的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且获得过半数股东的赞同,同时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该股东的配偶便有资格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
其次,若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及转让价格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尽管过半数股东并不支持此次转让,但他们愿意以相同的价格购买这些出资额,那么人民法院有权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过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这些出资额,则应被视为他们已经同意转让,此时该股东的配偶便有资格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
最后,用以证明前述条款中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既可以是股东大会的正式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文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优先购买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工伤死亡赔偿金分配比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伤死亡补偿款的分配方式如下所述:
丈夫或妻子每月经享四成份额,其余家属则分别享有百分之三十份;
对于独身老人和无人抚养的儿童而言,他们每月获取补偿款的比例应在此基础上额外增加百分之十。
此外,所有照料亲属的总抚慰金金额不得超过因公殉职员工生前薪酬价值的上限。
关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畴,请参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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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过户时对方不配合怎么办
就离婚诉讼而言,只要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受理,无论对方是否配合,办理房产过户都不是问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协议离婚的,若对方不配合,则是对离婚协议书不履行,属违约行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房屋管理部门,以便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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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过户对方不配合该怎么办
1、诉讼离婚,一方不配合过户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房产交易中心会协助法院办理房产过户。2、协议离婚,一方不配合过户的,(1)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2)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这样房管局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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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属于道德沦丧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际上是一种不合乎伦理道德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行为。
它将对社会风气产生负面影响并可能导致不幸的婚姻关系解体,甚至在严峻下导致更为恶劣的后果。
这是因为“有配偶者”特指那些已建立正式婚姻关系之人,而“与他人同居”则是指这些已经缔结法定婚姻关系的人,在保持较长时间的公开或半公开状态下,与异性以非夫妻名义进行生活,或者在短暂但不稳定的情况下共同居住。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失一方的权益。
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忠诚度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健康和和谐至关重要,然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恰恰是对这种忠诚度的背离,对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和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同时也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基本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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