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即便在未实际居住该房屋期间内,仍需根据物业服务协议之规定,全额缴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然而对于那些房屋还未售出或尚未转交至物业购买者手中的情况,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负责房屋建设的相关单位承担支付义务。
如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自行负担物业服务费用,则需遵循双方的约定,且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也需承担连带性的付费责任。
此外,如房屋已经竣工且未予出售或交付给物业购买者,在此类特殊情况下,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由房屋建设的相关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