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反担保人为针对债务人为之提供担保的第三方人士,目的在于确保其在承担担保义务之后,能够顺利地实现追偿权益,故此,他们须要求债务人为自身的利益所考虑提供适当的担保措施作为预防。
为了避免出现担保人在履行责任过程中遇到困难导致损害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的情况发生,进而设立了另一位反担保人以对担保人进行进一步的保障和支持。
若不幸,担保责任得到了实际执行,并且担保人未能成功履行其原本担保的义务,那么这个时候就有反担保人挺身而出,象征性的扮演起担保人的角色,实质上就是完成被担保人本来应该完成的那部分担保工作。
反担保人其实是被担保人反方向地提供给担保人,负有财力负担超出担保人原本所做担保的额外部分担保工作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