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工伤认定事宜,贵方有权利于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经医师确诊或确认职业病之日起满一年之内,向所属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要求主动提出申请,则此项事项便需要由贵方亲自进行操作。
第二步,建议积极搜集、整理所有涉及本工伤事件的相关证据资料,包括现场拍下的清晰照片、录制的详实事故视频、来自各方的证人证词、完整的医疗档案以及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往来沟通记录等等。
接下来,如若工伤认定得以顺利通过,但用人单位仍旧不肯承担相应义务亦或是拒绝履行义务,贵方有权提起劳动仲裁,对于仲裁结果持有异议者,贵方可进一步向当地人民法院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