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简而言之,若是父母所购置的安置房登记在您个人的名下,那么此间房屋便并非您与配偶共同所有,而属于您个人的私人产业。
之所以如此,乃是由于该房屋原本即为父母出资购买所得,与您及您的丈夫并无关联,自然也就不会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
然而,在此需要特别提醒各位民众,若您与爱人有参与投资于装修工程或日常维护事务中,甚或是房屋价值的增值亦主要依赖于您们两位的共同努力,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款项或许可以被视作您们的家庭财富。
再者,除却房屋本身外,也请务必仔细查看您与爱人间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其他收入。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指出,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靠辛勤劳动所获取的,合法部分无疑地均属于您们的共有财产,双方应共同享有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