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协商解决方法,是指各位当事人在享有平等权益以及通过真诚沟通与互相理解,最终达到和解的目的,以期化解纷争。
此种方式,强调了双方的平等自由,以及通过互相妥协所达成的共识。
(2)调解解决的途径,则是在相关组织(例如我国民间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具备公信力的第三方人士的介入下,以公正、自愿且合法的原则为依据,明辨是非、明确责任所在。
然后,通过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通过深入浅出地解释道义,推动各方当事人在自主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一致意见,进而来解决纷争。
(3)仲裁解决方案,即当相关纷争产生之前或者之后,各方当事人能预先订立仲裁协议或者在原先合同内有仲裁条款时,可以寻求通过仲裁机构进行审讯,根据该机构的公正评判,作出裁决决议。
如果争议双方能够自觉履行裁决结果,那么问题就得到了解决;反之,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此确保争议可以彻底解决。
(4)最后的解决手段——打官司,意味着各争议主体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也就是按照法定流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权威性的判处或者裁定。
如果双方均对此结果表示认同并自觉遵守的话,问题便能够圆满解决;如有未能自觉遵循者,可由另一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从而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纷争得到完满的处理。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