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下达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或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拆迁决定等生效之后,会使得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亡等产生实际效果。
在这类情形下,判决书、仲裁裁决或是政府征收决定均拥有清晰明了的生效期间。
换句话说,在这些法律文件尚未生效之际,相关的物权状况并不会有所改变,直至有关法律事件在其各自的生效日期起方能引起物权的有效变化。
对于此类判决或者仲裁所引发的有关物权变更的执行行为,当事人无权提出行政复议的要求,同时也不能进行行政诉讼。
然而针对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合法权益受到此决议影响的当事人有权通过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导致的物权变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判决、仲裁或者政府征收决定都有明确的生效时间,即在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物权没有变更,只有法律事件生效后,物权才发生变更。而对判决、仲裁两种情况发生的物权变更执行,当事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