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务关系终止后,雇主无权以该原因解除劳工合约,除非劳工个人自愿决定不再续订,若雇主仅因劳务关系终止而解雇劳工,则需依据劳工先前实际参与工作的时间长度向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款,最高可达累计十二(12)个月的平均工资所得额。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