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能妥善照料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可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之申请。
依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在夫妻协议离婚或者裁判离婚之后,若某一方有愿望更改共同监护权,则应依照法定程序提交至相应法院进行审理纠纷,请求法庭改变当前的监护人权属安排。
倘若负责实际监护的一方并未履行其相应职责提供良好的养育条件,那么另一方向法庭主张调整监护权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将给予支持。
然而,监护权的分配原则以人为本,始终秉持保障未成年人长远利益最大化原则,因此法庭在裁决是否变更监护权时需依据涉案双方的实际状况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