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若在期限届满时未能得到续签,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取决于具体状况。
我们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三十一条予以参考解读。
此条款明确指出,劳务派遣公司及其所派遣的员工想要终止或是解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关系,则经济赔偿应按照《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其中,第四十七条表明,若是某位派遣员工在同一家企业中连续服务达到一周年以上,便可获得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如在此期间服务时间超过半年而未达一年,则可视作服务一年认定;反观仅工作数月者,则只能获取半个月的薪酬作为经济补偿。
此处提及的"月工资"实为与该雇佣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到期或终止前的过去十二个月的总收入。
如遇有任何用人单位擅自终止或解除了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愿意继续坚守岗位,该用人单位仍应履行相应义务;
如若劳动者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约,或是合约已无继续执行之可能,则该用人单位须按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赔偿费方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