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欲证实确实存在加班状况,当事人需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各类证据的搜集工作:
首先是用人单位的考勤数据表格;
其次则为劳动者的指纹或面部识别签到信息;
再次即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相关交谈记录,甚至包括以书面形式发出的通知;
最后自然还有其他劳动者为此事所做的证言。
而得以明确存在加班实事的证据可包括:
考勤数据表格、加班通知文件、个人薪资明细、上下班交接记录,以及相关证人的陈述证词等。
在此过程中,如劳动者要求支付额外的加班费用,那么其应有义务对加班实情的真实性和实际存在性进行举证证明。
然而,倘若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已掌握有关加班实情的充分证据,而用人单位并未对此提供合理解释或说明,那么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皆应由该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