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提醒劳动者的是,如要加班,一定先要充分理解单位的加班制度,另外,保存好加班的证据。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劳动争议中的某些情况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有些劳动者理解成劳动案件就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事实上,在劳动争议案中,除了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外,大部分情况依然适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加班案件中就是如此,如劳动者主张加班,而用人单位主张没有加班,则由劳动者举证包括加班时间在内的加班事实。
如劳动者不能举证,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没有注意保留加班的证据,不能充分举证加班的事实,只能是用人单位说加班时间多少就是多少了。
2、请注意用人单位关于加班的规章制度
很多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可以认定加班的情形,如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且由部门主管批准同意。
劳动者加班,应遵守用人单位所规定的流程,否则,“加了班也是白加班,不能获得加班工资”。
第一,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加班审批制度,若没有,只要员工出示了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即视为加班,单位就应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第二,如果公司有加班审批制度,员工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自愿加班,而后仅仅出示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加班的事实,因为出示的证据只能说明工作结束之余,该员工没有离开公司,至于具体时间的具体行为无法得知,此时,法律不支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求。
平时加班能否用补休冲抵?冲抵了能否反悔?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加班后,往往会以轮休的方式以冲抵加班。
用人单位的此种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劳动者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形式替代加班工资;而在休息日可以以补休形式代替加班工资。
休息日加班若安排了补休,可不再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补休的,则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那平时延长的工作时间已经用补休冲抵了,劳动者是否有权反悔呢?虽然劳动法未规定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可以用补休方式冲抵,如果劳动者已经选择了冲抵,属于对自己劳动权利的处分,是有效的。
而且一次加班行为,劳动者已选择补休方式并已经履行掉,再选择支付加班工资的补偿方式,实际系一次加班行为向公司主张了两种补偿方式有悖于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种不同工时制下加班时间的计算
劳动法律规定了三种工时制度,在三种不同的工时制度下,认定加班的情形亦有所不同。“标准工时制”的加班,根据用人单位规定的每日标准工作时间作为计算起点。
在标准工时制下,每日的工作时间比较固定,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
如某用人单位适用标准工时制,上午8:30至下午17时,其中12:00-12:30为午餐时间。则如有加班,应从下午17时开始计算。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只有在法定节假日上班才计为加班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超过标准部份,计为加班时间。
根据我国对于加班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确定和员工进行加班的话,那么需要支付员工相关的费用。如果员工没有拿到自己在加班适应有的相关工资的话,应该记录下相关的加班证明,然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相关诉讼,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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