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自公元2014年10月1日起,所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类企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具体的罚项、罚款金额等信息,都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其他具有公信力的公共门户网站向全社会进行公开披露和展示。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的这类行政处罚信息将被保留长达五年的时间期限,并且这是从公示日期当天起便正式开始计算的。若有任何执法人员在执行此规定时未能完成上述公开披露的义务,或私自删除了应当被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那么他就构成了严重的渎职行为。而对于那些已经在公示系统中公开并公布五年以上的行政处罚信息,它们将被长期地记录档案在该系统之中,但是却不会再进行重复性的对外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