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工厂中,尽管公司领导不出具辞职批准书亦可解除劳动合同。
倘若员工有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在试用期期间,只需提前三天),或经与单位深入协商并获其同意,又或者由于单位存在任何违法情况,那么该员工均有权依法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若单位蓄意为难员工,阻碍他们正常离职,这无疑是违法行为,员工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申诉维权。
此外,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是正式雇员还是试用员工,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可合理合法地解除劳动合同;仅需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便可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