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真正身份犯(纯正身份犯)。
所谓真正身份犯,即是将特定身份作为犯罪客观构成要素的犯罪类型。
简而言之,若行为主体不具备相关特殊身份,该犯罪便无法得以确立。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我们所探讨的身份亦可称之为“定罪身份”。
具体案例如下:
如贪污罪的行为主体须为国家公职人员方可认定该种犯罪;反之,倘若行为个体并非国家公职人员,其所涉行为将无法被视为贪污罪。
同样,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亦是如此。
2.不真正身份犯(非纯正身分犯)。
此类不真正身份犯是指特殊身份对如何定罪无直接关联,然而却对量刑产生影响的情况。
也就是说,即使行为主体未具有相应特殊身份,犯罪仍可以存在;然而,当具备这类特殊身份时,将会对罪行的量刑产生一定影响。
因此,在这个范畴内,我们所讨论的身份还可以称之为“量刑身份”。
当举例如:
诬告陷害罪的施行方可来自于普通民众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然而,若是由后者施行诬告陷害行为,则应予以重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