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辞职以后,职工的个人档案应当在该单位的一个月之内完成移交工作,这包括新的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针对没有新的工作单位的情况,档案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下面为您提供具体的操作步骤:
首先是从原来的单位解除用工关系后,让原单位开具“离职证明”;
其次,向原单位询问档案存放的详细地址;接着,带着“离职证明”的原件以及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区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要求工作人员开具一份调档函;随后再带上身份证、调档函以及离职证明三份文件的原件,在档案存放处找到相关负责人,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即可,并且不会产生额外费用;等到所有流程都走完之后,人事档案将会通过邮局的机密通道,直接送到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妥善保管。
值得注意的是,自行携带档案是不被允许且不安全的,所以在申请完成后,由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进行转送,以确保档案的安全性与完整性。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