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过十五个日历日内未能对仲裁裁决提出申诉,此举通常表示该裁决已正式生效,因此无法透过上诉途径对其进行修改。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需依循裁定的具体条文实行相关义务,若出现拒绝执行的情形,有可能导致必须强制执行;
然而在某些例外情况下,例如仲裁程序存在严重缺陷或者仲裁员有明显的违法行为等,则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处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但这同样需要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