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之权限,主要有两大方面得以体现:
第一,为在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之行为、种类与幅度的框架内,政府规章可进一步进行具体化的规定;
第二,对于尚未建立起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领域,政府规章有权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施以警告及一定金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