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完成房地产交易并签署购房合同之后,买卖双方必须于一个月内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相关的买卖过户登记手续。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必须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件和材料。
收到交易所发送的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买卖双方应当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印章等相关物品,并缴纳相应的手续费、契税及印花税以备办理过户手续之用。在此过程中,交易所将向买方颁发房产卖契。通常情况下,房产证需要买卖双方共同办理。如果买卖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因故无法亲自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所有权登记,那么他们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第三者代替其办理相关事宜。
办理完过户手续之后,买方须按照该交易所颁发的房产卖契,于规定的三个月之内前往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级别的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所需的各类证明文件包括:
卖方所有的整栋房屋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商品房销售合同》、以及保存完整的商品房销售发票副本复印本、当事人本人身份证复印本、《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以及《面积计算表》等等。
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上述资料进行严格审核与验证之后,买方方可取得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