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司决定撤离商铺柜位导致劳资双方解约,那么公司需要承担起相应责任,向企业员工支付相应额度的经济补偿金;倘若公司能在此之前提前一个月知会到每一位员工,借此所带来的额外一个月薪水也应当自觉给付。其次,若劳资双方能够达成共识,一致同意由公司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变动,而并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则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并无必要再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商场撤柜员工赔偿事宜主要取决于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表现,如若公司决定撤离柜位时,引发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将责无旁贷地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时,员工只需提出并要求被告方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整个过程无需进行多余手续和繁琐程序。但是,又若是在公司发布撤柜通知之时已提前一个月告知员工,同时还另向员工支付了一个月的额外薪酬,双方也都同意接受这样的安排,决定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之下,公司便不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之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