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自用人单位开始使用劳动力之日算起,若已届满一个月而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每月经历给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标准进行补发。
2.如果该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力配置及待遇安置方面的相关制度安排,未能与尚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签署相关合约,从应该立即进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协商的日期算起,同样需按每月双倍工资的标准给付劳动者薪酬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